摘要
因民间借贷有合法的高利率,用于民间借贷担保的抵押物又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社会对融资有巨大需求,民间借贷已从民间、自发、互助的性质发展到职业化、组织化和公司化的性质,职业性地从事民间借贷放贷活动的职业贷款人已经出现。职业贷款人除利用自用资金放贷外,还进行融资放贷,而法律对民间借贷立法缺失,职业贷款人从事放贷活动会存在多重风险:为收回贷款而采用非法拘禁或其他暴力手段,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部分借款人难以还贷陷于绝路而"跑路"甚至自杀,扰乱国家运用金融手段调控经济,职业贷款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对民间借贷职业贷款人个别行为的罪与非罪、定罪情形进行了探讨,并就如何对民间借贷职业贷款人行为予以规范和监管提出对策建议。
出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5期101-110,共10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