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所谓"滥诉"问题,因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而进一步放大。解决问题的思路,既不能简单界定其为"滥诉",更不应归咎其于立案登记制,而应客观分析诉讼乱象,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本质出发,寻觅规制的正途。在追本溯源地逐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质的再认识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应当回归其本质——行政给付之诉,即主要以行政给付之诉的起诉要件和诉讼价值为理论引导,提出规制诉讼乱象的双向建议:一是预防,依据起诉要件设定立案排除情形,结合法定理由裁定驳回起诉,预防诉讼乱象的发生;二是阻断,围绕诉讼价值优化文书说理和裁判,针对知情权固定既判力,阻断诉讼乱象的继续。
出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5期111-119,共9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