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指定居所的设置,二是监视方法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为刻意从形式上遵守法律关于指定居所选择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指定居所的设置不规范;执行机关执意追求监视效果,忽视人权保障,导致监视方法的选择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易沦为变相羁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指定居所设置的集中化,监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适用对象的社会危险性不同而灵活选择。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8-84,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