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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疑难问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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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集资行为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关键所在。实践中非法集资数额不应一概而论,应当依据不同集资行为的犯罪构成逐一认定,由此才能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 王丽芳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第6期49-50,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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