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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正常融资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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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常年从事量化期货业务、收益较高,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大量资金,王某遂向单位内部员工募集资金五百万元,并许诺年化收益率30%-40%的高息。因收益预期较高,该公司部分员工将此消息向社会公众扩散,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社会上百余名群众募集资金四千余万元,并签订合同、许诺高息。
作者 刘莹 田军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第6期55-57,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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