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期,腐败现象较为严重。通过"身份论"和"公务论"所界定的中共党员、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已无法有效遏制腐败的蔓延。为了提高反腐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成立监察委员会,界定监察对象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把行使公权力作为身份认定的核心依据,辅以财政供养的标准。并从政治学、社会学和刑法学的角度辨析公权力,明确公职人员的公共职权性和公共服务性,力求能够准确认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基层组织中的公职人员。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79-84,共6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2013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新疆少数民族法律认同研究"(批准号:13YJC82010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