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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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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具有行业性、专业性以及特定类型的民事、商事纠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对村民、居民纠纷进行调解;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纠纷;各类调解组织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可以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工作.
出处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第2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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