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意义下"协议控制模式"成功让大批中资企业境外融资上市且造就了很多国际性的优秀企业,但一个事务没有法律去规范的另一层含义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去保护。"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的问题不可忽视,我国官方对其的监管现状一直是"漠视"且监管法律层次较低,而《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笔者主要通过对"协议控制模式"的风险进行阐述进而引申到我国现在对其的监管现状最后提出监管意见。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6期116-117,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