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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行登记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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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2年5月21日,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共分5章152条。条例规定:不动产指土地及建筑物;登记后拥有其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债权、租赁权等八种权利。主办登记的机关为各省地方司法机关,即地方审判厅。
作者 焦继承
出处 《上海集邮》 2018年第3期41-42,共2页 Shanghai Phil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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