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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界定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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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准确界定何谓"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是行政处罚成立、合法的必要前提。"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确定从主体上、形式上、范围上均应符合特定的标准,地方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区域性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认定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对销售此类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1条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具备合法性。
作者 段贞锋
机构地区 平顶山学院
出处 《现代商业》 2018年第2期226-227,共2页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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