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股权众筹的官方监管倾向于采用《JOBS法案》中公募与私募的二分法模式。但这种基于投资者成熟度进行的划分,将导致部分以实体项目为主的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出现定位障碍。采用公募股权众筹、O2O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的三分法立法框架更加符合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实际需求。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私募股权众筹应从公开宣传、信息披露以及合格投资者三个主要方面,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则进行修正。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58-167,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