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影响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八种特定情节,并赋予它们在一定数额基础上"降格升档"的功能。非数额情节对于数额的"依附性"规定,不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实施违背职务行为的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部分完全不能影响定罪量刑或只能影响预防必要性的情节亦被赋予了"降格升档"的功能。因此,应在区分责任刑和预防刑的基础上,以索贿、犯罪人的身份、职务行为的违背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大小等为核心,建立"数额与情节"二元标准实质并立的定罪量刑体系。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77-184,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97刑法以来刑事立法理由的实证分析与反思"(15CFX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