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诋毁已成为互联网商战采取的不正当竞争的典型形式,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够全面而且过于笼统,再加上立法本身的滞后性,目前商业诋毁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观故意、客观侵权方面都需要进行修改。互联网下商业诋毁行为已愈发需要法律规制,我国应采取双管齐下模式,民事赔偿责任配合行政责任施行,明确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和证明强度,完善诉前禁令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能规制商业诋毁行为,从法律层面来保护司法过程中的困境与困惑。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78-81,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ACYC201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