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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拒绝签署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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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引言本案例是某工程公司中标某资产公司发包的施工项目后,以未收到中标通知书、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等理由拒绝签署施工合同和赔偿相关损失。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工程公司按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之间的差价给予资产公司进行赔偿。
作者 王亚平
出处 《招标与投标》 2018年第2期30-32,共3页 Tendering and B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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