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 被引量:17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体系效果——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足以使得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难以再续立节成章的独立存在下去,其结局应是"权利质权"制度被抵押权制度吸收性消灭,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一元化程度因此得以迈进;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还足以使非典型担保物权被司法认可,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自由得以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在内容法定且唯一的基础上,实现类型的自由约定。终此,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渠成。
作者 董学立
出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17-24,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13BFX093) 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物权法立法研究"(12YJA820015)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8

引证文献17

二级引证文献18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