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应当按照一审普通诉讼程序的思路进行,只不过在某些关键问题的处理上有别于一般诉讼案件。关于起诉期间,须明确对确定于新法生效前法律文书起诉期间的计算方式以及最长起诉年限。为减轻上级法院的负担,同时不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可有条件地将本应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一审法院管辖。为强化权利保护的效果,应允许附带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除此之外,诉讼费用的收取、案件的调解、审判庭的组成等问题,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应作出合乎程序法理的设定。
出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148-160,共13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0批面上一等资助(项目编号:2016M6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