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宪性审查是实施宪法内容、确保宪法效力的重要制度,目前国外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围绕着健全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有效行使权力为主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发挥辅助性制度的联动功能,并适时探索新的制度形式。
出处
《理论视野》
CSSCI
2018年第1期51-55,77,共6页
Theoretical Horiz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特色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