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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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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出处 《兵团工运》 2018年第1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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