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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应作为“准入条件”还是“评分项”——基于政府采购法律和现实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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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8月25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八号,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针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管平台(三期)软件开发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方面的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作者 姜爱华 张楠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8年第1期76-80,共5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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