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已提上了政治决策者的议事日程,政府开始把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纳入社会治理的主体范畴,将之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表达社会利益诉求的重要制度形式,以推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尚未实现制度化和法治化,这不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因此,需要通过加快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确立基本实体法律制度框架;革新社会组织程序性规制,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完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拓宽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范围等措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