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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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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在英国诞生,但发展与盛行却是在美国。如今,其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承认和发展。中国为了惩罚和预防经济生活中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在立法技术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不足,致使其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比如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计算标准不合理等。为此,需要尽快完善该制度,使其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协调,以实现其确立的目的。
作者 刘忠正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18年第1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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