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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主放弃对个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不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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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32期50-52,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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