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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实习期不应成为保险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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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驾驶证为准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其效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驾驶证增加车型后的实习期并不等同于驾驶证必然丧失效力。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32期53-5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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