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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C.107(49)决议中防备蓄意操控15×10^(-6)舱底水报警装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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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引言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4条是关于船舶防污染设备的。该条规定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安装经认可的机器处所舱底水处理设备,10 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安装经认可的15×10^(-6)(10^(-6)=1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
作者 罗超 夏贤坤
机构地区 广州海事局
出处 《航海技术》 2017年第6期69-71,共3页 Marin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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