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搜查、扣押笔录发挥着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和实物证据真实性的双重功能。美国法以搜查、扣押笔录发挥功能的不同,分别对程序合法性证明功能和证据真实性证明功能下的搜查、扣押笔录建立了不同的可采性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搜查、扣押笔录的证据能力作出任何规制,搜查、扣押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亦极不完善。为此,我国应当依据传闻法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起完善的搜查、扣押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5-104,共20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笔录证据的证据规则研究"(项目批准号:17YJC82004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批准号:2016JKF01311)的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