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未成年人监护发生了重大变革,儿童保护的观念已经取代传统的父母支配。父母监护仍然是最基本的形式,但应当辅之以社会监护、国家监护作为补充。我国的监护理念和监护制度尚有不足。应当确立建立父母监护与第三人监护的二分结构,进一步廓清监护权的边界,充实监护权的内涵,尤其应明确规定交往权,规范受托照料人的权利义务,完善监护监督并确立对监护权行使过程中常态化的国家支持。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年第5期14-24,共11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