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古代,由于官民共享儒家实质正义观,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共同契合于情理型司法判决当中。在现代社会转型期,随着中国法治以建构方式的推进,二者虽出现错位,但属正常现象,而非法治危象。二者之间的错位存在明知故判型、无意判决型以及结构性错位、冲突性错位等类型化存在。二者之间的错位除却社会的结构性问题、思考标准的二元化等因素造成外,还与公众对司法存有过多期待与司法自身回应能力不足,媒介案件裁剪下一定程度事实的重构叙述逻辑,公众法律理性和道义理性交替使用下的双重逻辑应对策略,及舆论下的民意幻象有关。由此,树立司法有限主义理念显得必要;打造司法判决的复合化生产,坚持适度司法义务和论证义务,才能走向"法律-道德"兼容模式;司法正义在保持自身内在逻辑连贯性的前提下对社会正义具有引领作用,而社会正义对司法正义具有制约作用,二者在案例法治文化实践模式中良性互动,才能走向司法的公共理性。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3-83,共11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李拥军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文化传统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创造性转化研究"(17JJD8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