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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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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2017年第6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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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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