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访制度具有鲜明的"旧制度"特性,具有"复合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与专业性背离、过多地依靠规章而不是法律和法规、过分追求结果的合理性而忽视手段的正当性导致的功能异化。改造信访制度的旧制度特性需要法治化,具体而言,信访法应当成为信访制度从旧制度向新制度迈进的构建性法律,信访规范群是体现信访制度"复合性"的重点进路。
出处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2017年第5期70-77,共8页
Research on Public Complaint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 Probl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