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投保人是相对第一投保人而言的,其法律地位是继任投保人,而它的法律定义及其权利义务几乎是与第一投保人(原始投保人)相同的,但从权利来源上说,它不是原始的、自发的,而是传来的、授予的、转让的或因同意而获得的。指定继任投保人的行为在法律属性上理应受保险法所管辖,但其在生前未完成变更手续,引致原始投保人的保单财产变为遗产,并因此而受继承法管辖,如单纯依据投保时的指定,在原始投保人死亡时由被指定人继任投保人地位,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着障碍。因此,必须引进遗嘱继承保单的概念,及其继任投保人届时获得被保险人同意、相关继承人同意之机制,使保单投保人缺失能合法、合理、适时地补位,这是本文所关注及探讨的问题。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7年第9期107-114,共8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