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延伸,充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对于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解决搭便车问题、提高重整效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实践中强制批准权的不当行使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出资人权益难得公平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债务人资产评估值过低、重整程序公开透明度不足等。上述问题从根本上反映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中社会本位与私法自治的冲突。为解决上述问题,法院要坚持最低限度原则、透明公开原则和重整方案可行性原则,审慎使用强制批准权,灵活调整出资人的利益,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和私权保障的价值统一。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31期87-9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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