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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合同中相对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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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规定,不能仅据此认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其明文的公示宣告效力,产生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的,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法律不予保护。
作者 王晓利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35期4-7,1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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