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根据《公告》,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告》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1)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告》自2018年3月1;起施行。
出处
《商业会计》
2018年第3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