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内容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受理、调查义务。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但条文中对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很多法律后果,有必要对此予以探讨。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第12期54-5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