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一般认为人格权是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其保护客体是体现人的尊严的精神利益,而该精神利益因不具财产的属性,故而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在实践中,大量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未经允许被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其为不法侵权人带来大笔财富,然而按照传统理论,权利被侵害人却不能名正言顺地要求返还与其不法得利相当的财产。文章以案例反映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保护现状,分析其性质和被非法利用的赔偿标准,提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保护的是相对于精神性权益而言的财产性权益,该权利的创设能够很好地解决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