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机器人可以分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和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的基本内涵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具体表现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自然人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影响,单位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源于单位内部人员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受到个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行为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关键因素。人工智能时代,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3期5-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B147)>
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LS2016ZDWT4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