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是在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原则下背反与角力下激荡前行的,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因合同当事人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容易产生一些订约不公平的情况。在坚守合同订定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之下,国家公权力此时不应仅扮演中立旁观者的角色,而必须适时介入。有些格式化合同条款经由监管机构或公会自治组织事先审查,调整其中部分不公平的合同条件,藉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达到保护消费者之目的。
出处
《上海保险》
2017年第9期43-47,共5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