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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是否以完全涤除抵押债权人抵押权为必要——一般债权人陈某某与抵押债权人兴业银行申请执行杭州某开发有限公司一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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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民问借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二三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约1.15亿元。
作者 许力婷
出处 《企业与法》 2018年第1期52-5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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