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理念而言,流域环境行政执法模式应当遵循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治理理念。它与区域环境行政执法模式、各类水利委员会以及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执法模式,以及水环境领域的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模式所遵循理念均存在重大差别。从功能而言,流域环境行政执法模式应当克服当前水环境行政执法在执法目标、信息、对象、程序和评价标准,以及地域管辖范围等方面存在的碎片化弊端。从制度特色而言,流域环境行政执法模式的执法权能配置具有单一性、执法管辖事项范围体现全面性、执法机构法律地位具有权威性、执法程序和评价标准形成统一性,以及执法权地域管辖范围满足整全性。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21-129,共9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17AAFX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