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互惠关系是承认外国判决时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因为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带有司法主权性质的判决意味着在主权上的相互妥协,而这种妥协恰恰建立在相互之间互惠关系之上。互惠原则从产生之初就是以满足国家的政治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所以,从传统意义上讲,互惠原则主要体现的是它的政治功能,即形式互惠原则。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复杂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形式互惠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国际法律交往以及国际程序法理论发展的需求,必须对该原则进行重新研究与思考。本文将从互惠原则的历史演进、互惠概念出发,对原有的互惠原则进行批判,并进一步论证新互惠原则的内容以及制度功能。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8年第1期84-95,共12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