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改进价格备案管理机制确有必要目前《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除此之外,《价格法》中并没有其他有关价格备案的条款。但在价格管理的实践中,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了价格备案管理方式。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第6期19-21,共3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