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个人信息自主理念下确立的被遗忘权,现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对被遗忘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却存在诸多的不同:或被视为隐私权范畴,或被归为个人信息权范畴,或被认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甚或被认作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在权利体系中作为民事权利应当体系化。被遗忘权不宜被定性为一项独立或具体的权利,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4-100,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时代共意性社会运动的媒介动员机制研究"(15BXW041)
重庆大学2016年人文社科跨学科专项课题"中国网络文化安全指标体系建构与治理策略"(106112016CDJSK07XK1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