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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党章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出处
《天津支部生活》
2018年第2期49-49,共1页
关键词
预备党员
咨询
党务
党员义务
党员条件
预备期
应当
不履行
分类号
D263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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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支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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