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严重校园欺凌行为,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单章设置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能够适用,其他实体法的规定都较为分散,因此立法论上的应对并不能达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期盼的结果。在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时,未成年犯罪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致使民众不断地提出加重量刑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要求。但是刑罚的方法并不能根治校园欺凌行为。因此需要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采取措施去应对校园欺凌行为,在此方面可以借鉴邻国日本的做法。例如明确相关的定义,做到事有针对;进行数据统计,了解实际情况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严峻性;设置相关针对少年的立法;实现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主体的共同治理。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第1期29-37,共9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