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保险实物给付的特点决定保险人只能委托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给付。基于医疗服务委托关系,作为保险人的医保经办机构必须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符合委托的要求进行审查。我国目前对医疗服务的审查只是一种形式审查,没有实现实质审查,主要原因在于审查标准出现了偏差,医保经办机构不具备专业性条件。因此,我国有必要明确实质标准的内涵,并在医保经办机构内部建立由医学和医疗保险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审查小组,对医疗服务进行实质审查。
出处
《中国劳动》
2018年第1期52-57,共6页
China Labor
基金
2016年度湖北省省级法学重点课题"湖北省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研究"
课题编号:HBFXH16-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