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工作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为基本养老保险专门立法提供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逐渐定型的基础性条件。在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再结合基本国情,我国应选择分别立法体例,即就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分别进行立法规制;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进行立法规制,具体应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我国不需要单独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也不需要专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出处
《中国劳动》
2018年第2期38-44,共7页
China Labor
基金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关系认定实证研究"
项目批准号为14AFX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