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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包”发布实施的时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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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于1995年8月25日联合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售出的商品按《规定》执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1986年原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制定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出处 《产品可靠性报告》 1997年第4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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