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对主体范围的确定,均围绕家庭成员这一核心概念进行,并以经济要素为依据,重视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征求意见稿失之狭窄,正式稿失之模糊,既无法对家庭的现代化变迁给予必要回应,亦无法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尤其女性形成有效的保护。应该在正式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并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畴,区分家庭成员与准家庭成员。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1期125-134,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