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争议的类型化处理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虽未采纳行政诉讼类型法定的建议,但结合行政诉讼类型理论,对照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受案范围、诉讼请求、申请救济期限、证据制度、审理规则乃至判决类型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具有类型化发展的趋向。但在走向行政诉讼类型法定的道路上,还需要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如修改行政审判对象的规定方式,明确界定行政行为法的基础概念,限定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范围,完善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以及立法肯认法律关系性质确认诉讼等。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4-22,共19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新行诉法下的行政合同诉讼研究"(TJFX15-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