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登记案件涉及婚姻民事法律行为和婚姻登记行政法律行为双重法律行为的审查,对婚姻登记案件的裁判结果直抵婚姻效力本身,能够产生从源头上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与一些婚姻民事案件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均能达到当事人消灭婚姻关系的目的。现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在婚姻登记领域具有明显的局限和不足,其动摇婚姻自由原则,威胁婚姻家庭稳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并对婚姻登记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有必要加以研究。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94-100,共7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